民间借贷新规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有哪些最需要关注的亮点,借款人和出借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报邀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彭建洲律师进行解读。

重要修改1

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

《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即由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举例: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以此计算,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5.4%),可以说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太高或太低都不利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据彭建洲律师介绍,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并且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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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规定》还对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进行了如下规定:

自2020年8月20日起:

1、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四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3、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4、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那么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超过法定标准的利率,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彭建洲律师介绍,这里所说的除外部分,是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无效,不是指借款合同全部无效。其实借款合同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率还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系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重要修改2

职业放贷人主张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规定》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而言在借贷行为中约定的利息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职业放贷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且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利息可视为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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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来说,如何判断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可以根据如下特征来判断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1、职业放贷的利息都是高额利息;2、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反复性等特点,以放贷为重要收入来源;3、职业放贷对象不特定的借款人;4、职业放贷人经常去法院诉讼打官司。

重要修改3

限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将导致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且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利息可视为偿还本金。

据彭建洲律师介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危害在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出借人而言,将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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