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经济性裁员惹争议

基本案情

受疫情影响,新安街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计划减少用工人数。该公司本欲通过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未按法律流程进行裁减,员工得知后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宣讲,告知应尽量通过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果必须经济性裁员的,也应依法进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该公司得知无法立即以经济性裁员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立即通知员工停工,想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直接以员工违反违章制度等各种理由,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2020年2月、3月份工资,共计70余万元。

处理情况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标准,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该批员工赔偿金及工资,共计50余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则应当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宝安日报记者刘正金通讯员陈宇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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