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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一企业非法转移电镀污泥或被处罚20万元

深圳新闻网宝安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曾舒琪 通讯员 李梦霞 王晗)今年以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不断加大对涉“污”企业的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不定期夜间执法检查行动。近日,宝安管理局松岗所针对企业超标排放问题进行重点排查、突击采样。为防止企业夜间偷排,松岗所共对8家企业进行夜查,采样1家,在此次行动中查出一电镀厂未按国家规定申报擅自非法转移处置电镀污泥,拟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处罚。

9月6日23时10分许,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碧头第三工业区对在管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一辆可疑的重型货车驶出深圳市信某某公司厂区。执法人员当即对货车进行拦截,发现深圳市信某某公司正用该重型货车转运电镀污泥,货车内装有25袋标准袋的电镀污泥,共约21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执法人员当即对货车司机黄某和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控制,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向松岗派出所报案。

凌晨1时左右,松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相关责任人员带到派出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松岗派出所民警连夜对深圳市信某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深圳市信某某公司涉嫌非法转移电镀污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宝安管理局以未按国家规定申报擅自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由对此进行立案,依法将作出处罚决定。

#环保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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