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需及时 业主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房屋租赁市场中二手甚至多手房东并不罕见,由于涉及不止一个租赁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其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也更复杂,例如当二手房东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业主与二手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对业主与租户来说,一旦二手房东跑路,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如果业主与二手房东签订的合同里规定了不得转租,照理说应当以合同规定为准,但现实中为了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定,却不一定如此,这提醒业主,维权需及时,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案情

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居民陈先生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许先生经营使用。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许先生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给他人。合同签订后,许先生在未经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两间商铺转租给李小姐经营培训机构,李小姐支付押金、租金后将商铺进行装修并已经经营一年多。

去年五月,陈先生突然发函给李小姐,告知许先生擅自转租,合同无效,要求培训机构搬出。社区调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社区顾问律师詹启平对陈先生进行调解。社区法律顾问经调查得知,陈先生长期住在商铺附近,对许先生的转租行为应该是明知的,其如果有异议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通过调解,最终促使三方达成和解,继续履行现有合同。

社区法律顾问说法

实践中,承租人未经业主同意进行转租的情形多有发生,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在进行转租时必须要先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租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考虑到经济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业主对承租人的转租明知或应知但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就会使次承租人的交易安全始终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了异议,否则超过六个月之后,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詹启平,沙井街道后亭社区法律顾问,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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