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据可循!《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国家标准发布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韩翀 通讯员 潘梦瑶)昨日,记者从宝安区信用办获悉,由宝安区社会治理事务中心与中国标准研究院合作研制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国家标准已正式发布,此举意味着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公共信用信息基于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将有效推动宝安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部门间联合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建设。

据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中提出,要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2019年,国家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宝安区开展社会信用标准化试点工作,要求“基于本区域标准工作进展和需求,提出社会信用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近年来,宝安区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陆续出台公共信用信息6项工作指引,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标准化基础。在此基础上,区社会治理事务中心联合中国标准研究院积极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相关研制工作,希望通过梳理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的组成、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工作原则、总体要求、分类和内容清单等,将不同的系列标准有机地联系成为一个整体。

记者看到,此次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以下简称《总体架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清晰简洁,让人一目了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总体架构及应用要求等六大板块。其中,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建设基本原则,公共信用标准总体架构分为基础类、采集类、共享类、应用类和管理类共五类公共信用信息标准。

据宝安区社会治理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类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活动的基础性技术标准,具有广泛的通用性和指导意义;采集类标准主要规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相关的业务,为公共信用信息后续的储存和使用提供标准化技术指导;共享类标准主要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有关信息共享的业务标准;应用类标准主要从开展信息应用的需求出发,制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联合惩戒、守信激励协同规范等支撑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相关的业务标准;管理类标准主要从规范信息安全、动态维护和质量管控等方面,制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类业务标准,保障信用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每一类公共信用信息标准的编制在遵循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的基础上,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交叉和重复。”接下来,宝安区信用办将以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为依据,赋能宝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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