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何艳)近日,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获悉,该《规定》建立环保禁令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在诉讼期间就可以及时“喊停”。
据了解,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5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为将之前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并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此次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公益诉讼法规,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就公益诉讼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权力。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定》降低了其诉讼成本,明确社会组织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交;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可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同时,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可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与此同时,《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起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为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要求环保公益案件受理情况、听证过程和听证建议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
■微评
凝聚保护环境的最大合力
保护生态,立法先行。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深圳先行一步完成制度创新,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竖起更坚实的屏障。《规定》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及职责分工,完善了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和保障,真正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良好格局,可以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最大合力。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更加高效地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早日实现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这个宏伟目标。刘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