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因疫情防控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困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结合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目的的实现情况等客观情况,综合考量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达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如尚未达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则综合考量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促进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过程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结合案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因素,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

问: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合同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请求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是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来主张免除责任。

问: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取得租赁物的承租人可否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出租人减免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答:首先,需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已对不可抗力导致的租金减免和迟延支付租金作出约定。如有约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则依照该合同约定;如无约定,由于承租人已占有租赁物,则应继续支付租金。对于减免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情势变更的原则,请求对违约责任(注意不是给付租金的义务)进行减轻。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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