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须先评估 情况特殊长者可享上门服务

市民热线接听现场。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黄芳 通讯员 李金霞/文 记者 宋璐/图)“我父母80多岁了,是宝安户籍,能不能申请住进公办养老院养老?”“我有一个亲生的孩子,还能不能收养其他人的小孩?”昨日上午,宝安区民政局副局长刘晓曦率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本报接听市民热线,与市民直接交流,解答相关问题。

随着机构改革,区民政局职能也有所改变,进一步强化了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主体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此次热线第一个打进电话的市民询问的就是关于低保救助申请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解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求是宝安户籍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160元。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街道办事处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计算出综合评估后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市民马先生来电询问称他有亲生子女,是否还能另外收养孩子。对此,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现场接听的15个热线电话中,有5个涉及养老问题,其中蔡先生询问,家中两位80多岁的户籍老人能否申请入住区公办养老机构。相关负责人告知,凡是宝安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暴力倾向及无精神病病史、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都可以按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轮候入住。符合该办法入住条件的老人,可由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在深圳民政在线官方网站点击“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登录评估轮候平台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评估机构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日期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申请人行动不便、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此次热线接听,市民除了通过拨打市民热线进行互动外,还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来咨询相关问题。刘晓曦表示,此次市民热线打电话的市民较多,特别是养老、弃婴童收养、社会救助等方面问题受关注度高,这也说明市民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度高、要求高,这能促使区民政工作做得更好。接下来,区民政局将秉持“民政爱民、民政为民、民政惠民”工作理念,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民政力量。

你问我答

温女士:社会团体怎么办理注销登记?

区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女士: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该如何帮助他们?

区民政局:当市民遇到需要社会关怀和帮扶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可以指引其到救助站寻求救助,对行动不便的流浪人员可以拨打救助站服务电话寻助或通知附近公安、城管工作人员协助其到救助站求助,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实行每天24小时救助管理工作制,对前来求助的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如果市民遇到流浪乞讨儿童,实行“先解救,后救助”原则,请直接拨打110与警方联系。如果市民遇到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请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助其得到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当市民遇到可能会危及其他市民人身安全的疑似精神病人时,请拨打110或84455555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如果遇到影响到社会公众秩序、公共安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流浪乞讨人员,请通知公安和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果发现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请及时拨打110与警方联系,帮助被操控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回归家庭。

马先生:想做孤儿的寄养家长,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手续?

区民政局答复:区社会福利中心严格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申请寄养条件是: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未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申请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前往区社会福利中心或拨打0755-27513918(转1109)咨询。

宝安日报记者 黄芳 通讯员 李金霞 整理



[责任编辑:舒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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