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

日前,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今日,本报推出系列报道第二期,对《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读。

谨防套路深,严惩套路贷。日前,由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在案件管辖上,该《意见》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强调,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此外,姜伟还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宝安日报记者 韩翀 整理


[责任编辑:贺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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