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率先出台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投资审计发展和转型

为适应新时代投资审计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的投资审计工作,2019年1月29日,宝安区在全市率先出台《宝安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投资审计转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有七大特色内容。一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取消原《办法》中概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限额规定,将审计监督对象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为公共工程项目。

二是清理、纠正原《办法》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相关条款。

三是审计监督变被动为主动。取消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向区审计局进行预申报的规定,由审计机关统筹考虑选取审计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四是突出重点。明确公共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加大问题揭示力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全面审计;突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绩效审计。

五是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健全审计整改机制,规定审计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评估范围,在绩效考评时予以考虑。

六是突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部门职责。规定区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区发改部门、住建部门、财政部门配合审计的部门职责。

七是突出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一是在增加责任追究章节,对被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参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二是规定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安排本单位(代建单位)专职人员配合审计。

区审计局将严格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服务,推动我区投资审计发展和转型。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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