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消委会发布双节出游消费提示

“十一”黄金周将至,宝安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消费时要注意保险购买、景点购物、旅游合同签订、消费凭证保存等焦点问题。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在旅游景点,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已旅行归来,消费者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消委会投诉或向旅游监察部门、“12315”申诉。

●消费者选择旅游公司,首先要确认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要轻易相信上门签约的服务,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要选择合适的旅行路线。消费者在挑选旅游线路时,要避免过分注重价格,理性消费不盲目追求低价,避免落入低价陷阱。

●明确旅行社的责任保险。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只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它不能涵盖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为使自己能够在遭遇意外事故后,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保险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旅行社要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特别是定点购物的次数,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星级等。

●在景点消费时一定要理性。谨防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要盲目轻信,切忌冲动从众,应选择信誉较好的正规商场。同时旅游者有权拒绝计划外购物活动。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依据。

通讯员 苏泳娴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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