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 承揽合同中材料检验期可合理顺延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企业篇(十一)】

疫情防控期间,因承揽人无法独立完成合同、材料的检验期、图纸或技术要求的不合理,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加工承揽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疫情期间,承揽人不能独立完成合同义务的,是否可以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受疫情影响,承揽人不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亦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便经定作人同意,亦不能免除承揽人的责任。

问:疫情期间,承揽合同中材料的检验期是否可以顺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检验期间,亦可根据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对检验期间予以顺延。

宝安日报记者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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