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没能出游 可以要求旅行社退款吗?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企业篇(五)】

受疫情影响,已经预定的旅行行程可能不得不取消或推迟,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旅游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问:因疫情没能出游,旅游公司能否以已经支付了机票、酒店费为由,不同意全额退款?

答: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旅游费用的退还予以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游企业应当在扣除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订且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宝安日报记者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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