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水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污水处理费补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精神,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市政府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市工商企业实施阶段性城镇污水处理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缴纳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和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费的企业。

二、补贴时段

2020年2月至7月用水期(以抄表数为准)的污水处理费。

三、补贴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工商企业用户应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2020年2月至7月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未缴费或逾期缴费的企业将不享受污水处理费补贴;

(二)通过银行划款向供水企业缴费的工商企业用户,无需申报;通过其它方式缴款的工商企业用户应于2020年10月6日前通过“i深圳”平台或“深圳水务集团”微信公众号、供水企业客服热线、供水企业营业厅等渠道提交真实有效的补贴款收款账户信息;

(三)供水企业每月在收到工商企业用户或物业管理单位缴交的污水处理费及申报的收款账户信息后,使用财政预拨付的补贴资金,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范围的补贴款发放至申报主体的原缴费账户或其申报的同名账户;

(四)存在向终端用水客户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于同期对终端工商企业用户开展污水处理费补贴工作。

四、补贴发放工作要求

(一)供水企业应对总表用户做好宣传指导,对工商企业用户做好解释、咨询服务,落实补贴发放工作,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对总表用户补贴发放的情况形成台账并公示;

(二)总表用户必须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向终端企业用户发放污水处理费补贴款,同时做好补贴发放情况的台账管理,适时接受市、区水务等有关部门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补贴发放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宝安区咨询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0755-82137777;

(二)投诉监督电话:12315热线、0755-27870513。

特此通告。

宝安区水务局

2020年4月3日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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