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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员工宿舍租金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租赁篇(三)】

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这一方面要看企业承租房屋的用途,例如用于经营与用于员工居住就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还要考虑生产经营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等。宝安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法律顾问就企业租金减免问题进行解答。

问:承租人承租房屋(摊位)用于经营,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依法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二是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的,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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