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或仓库可否要求减免租金?

企业承租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或作为仓库,可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宝安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法律顾问就企业租金减免问题进行解答。

问:企业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使用,而非用于经营的,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答:一般不能,除非出租人主动提出减免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是承租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疫情的存在,并不是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场地获得收益,实现自身合同目的的直接原因,承租企业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使用,不是用于经营,疫情的发生,并不能阻却承租企业使用房屋,反倒是给予了承租企业和承租企业的员工配合政府号召、居家防疫的条件。若此时该承租企业以疫情属“不可抗力”,导致自身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减免租金,这对于出租人而言有失公平。故此,上述情形承租企业是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的。

问:仓库的承租人以疫情影响经营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条款内容作出处理。疫情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仓库用于存放物品,且疫情对《仓库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大的,除经协商出租人自愿减免租金外,仓库的承租人无权主张减免仓库租金。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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