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紧缺医用物资怎么用?收好这份指引!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明确疫情防控紧缺医用物资使用要求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指导各单位、各区(新区)有序采购和规范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隔离衣等物资,既有效预防和控制人员感染,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医用口罩、隔离衣、防护服予以明确。

一、使用指引

(一)一般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

市民在商场、办公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交、地铁、的士等交通工具上推荐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包装标注“医用护理口罩”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普通医用口罩”等字样,无“防护”、“外科”的字样,形状为方形,包装标注符合相关注册产品标准(YZB)或YY/T0969-2013行业标准,下同)。

(二)市民不需要佩戴口罩的场所。

市民在非公共场所且通风良好、无人员密集和流动的情况下,如在空旷且通风场所、家中(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单人办公室、独自开车、个人独处或散步等,不需要佩戴口罩。

(三)体温检测点。

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包装一般标注“医用外科口罩”等字样,形状为方形,包装标注符合YY0469-2011行业标准,下同)。

(四)居家和集中医学观察点。

1.居家医学观察:推荐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集中医学观察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和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发现有疑似病人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包装名称一般标注“医用防护口罩”、“N95”等字样,包装标注符合 GB19083-2010,下同)和医用防护服。

(五)疫点或可疑疫点。

工作人员应使用医用防护口罩(N95)和医用防护服。

(六)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防护用品使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粤卫办医函〔2020〕4号)等国家、省工作指引执行。

二、使用要求

(一)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节约使用医用物资,非医学需要的,坚决不用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使用各口罩、防护服、隔离衣,坚决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防护物资滥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合理安排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的医务人员,尽量减少医务人员频繁更换口罩、隔离衣、防护服。

三、使用后处理原则

(一)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

75号)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粤卫办医函〔2020〕4号)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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