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缺失?企业及其责任人各领高额罚单!

企业最高可罚200万,个人最高可罚20万

深圳新闻网宝安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曾舒琪 通讯员 李梦霞)今年以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为促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不定期对宝安区环境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据了解,2019年以来截至10月25日,宝安区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292宗,处罚金额4379.6714万元,移送拘留案件7宗,移送入刑案件7宗,采取限制生产措施9宗、停产整治措施2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9宗。

值得关注的是,该局对宝安区近期环境处罚案例进行了筛选,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梅兴汽车砂板喷漆店因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使用等2个涉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的“既罚单位、又罚个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附后),并围绕企业建设生产项目中依法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进行了解读。据悉,相关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可供辖区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在建设生产项目中学习参考。

案例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3区公园路5154号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梅兴汽车砂板喷漆店因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使用被该局立案。该单位于2016年开办,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主要工艺为钣金、喷漆工艺。对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4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须经审批类的项目。该单位设有钣金、喷漆工艺,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对喷漆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治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六版)》,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案例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楼岗村百宝工业区第六幢的深圳市雅美时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被该局立案。深圳市雅美时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批[2003]68232号),批复载明该单位排放废气执行DB44/27-2001的二级标准,所排废气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2019年4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烘干工艺均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工艺所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该局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六版)》,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记者从宝安管理局获悉,企业要合法建设一个生产项目,首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进行告知性备案。完成审批环节后,可以开始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生产项目,包括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通过验收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污染物防治设施要跟生产线同时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不能先建生产线,后建污染物处理设施,在污染物治理设施没有完全建成或没有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前,都不能开始生产和排污。

#环保法律小贴士#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条例解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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