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窜到境外搞诈骗 40人被判刑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古雅研)近日,宝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四十名被告人的境外网络电信诈骗案。被告人项某等四十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宝安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7月开始,被称作“水哥”“飞哥”(另案处理)的两名不法人员陆续纠集被告人项某等人偷越国境,前往缅甸掸邦小勐拉地区,以蓝鑫花园、万迈道度假村公寓等为窝点,逐渐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中国境内电信网络用户实施诈骗活动。为使犯罪收益最大化,该诈骗集团对成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以及优厚的奖励措施,形成公司化的管理结构并根据需要分工,利用社交平台以高额佣金吸引被害人“刷单”,后以被害人操作失误等为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刷单以解冻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法骗取了被害人曹某等13人共计人民币270783.5元。
2017年9月,被害人覃某受骗后向龙华公安分局报案。经侦查,龙华公安分局锁定了作案嫌疑人及活动轨迹。2017年10月,四十名被告人在缅甸被抓获并引渡回国,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7台、POS刷卡机1台、银行卡11张、记事本5本,缴获手机、银行卡若干。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对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项某等四十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上被告人均受雇于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