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办案难点突破 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日前,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如是说。

今日起,本报将依次对这四个意见进行整理,分别向大家阐述“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财产处置”等四个关键词的最新界定标准。

系列一

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

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姜伟称,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存在着认识分歧,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该《意见》对以上问题也逐一释明。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贺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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