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出台财政奖补民校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刘正金 通讯员 马雨茵)财政奖励及补助给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金,该如何规范使用?昨日下午,区教育局组织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或总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及6个学区教育办民办资金监管或相关负责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就该局刚制定印发的《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进行了解读培训。

记者获悉,财政奖励及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及其他来源安排,拨入“三方共管账户”监管使用的资金。为规范其使用,区教育局以(深宝教规〔2019〕1号)文形式,出台了《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同时制定了《〈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奖补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三方共管账户监管暂行办法(修订)》《宝安区中小学“四点半活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工程类项目实施指引》《宝安区教育系统设备类项目监理工作指引》《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实施方案》《宝安区研训基地园、牵头园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方案》等8个配套文件。

在进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过程中,区教育局各职能部门(科室)将明确分工,并坚持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公开、集中采购、第三方验收、限期使用”原则。民办学校(幼儿园)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有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则将给予以下处罚:当年年检评为“不合格”;停拨部分或全部财政奖补资金,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取消单位近三年评优、评先及评估资格,取消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近三年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贺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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