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董华文。

罗玉柏。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王倩 文/图)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于2019年7月正式成立,同年10月16日,行业调委会成立。可以说,从成立时起,帮助化解行业内纠纷就是行业协会的目标,用宝安区建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董华文的话说,就是快速、合法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合法用工,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刚成立即化解四年积案

建筑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作业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合同意识、安全意识不强,缺少专业性、系统性培训,另外,行业内还存在违法挂靠、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合同纠纷及劳资纠纷多,鉴于此,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经区住建局同意,在区司法局指导下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行业专家为主的调解员精准化解建筑行业类纠纷。

宝安区建筑行业调委会成立没多久,就顺利化解一宗涉及30多名工人、历时4年仍未解决的欠薪积案。

“这起纠纷的特殊性在于项目实施周期延期过长,工人班组转换过多,最后项目自身亏损,工资支付和项目结算也严重滞后。并不是施工方恶意欠薪,他们已经想了各种办法,卖车、借款,还是凑不够工人的工资。”据董华文介绍,行业调委会接手这起纠纷时,工人情绪激动,矛盾眼看着就要激化,他们先安抚工人情绪,由于调解员对业务内容熟悉,很快取得了工人的信任,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理性维权,给施工方一定时间凑钱。第一次调解后,施工方努力筹款,期间调解员也没闲着,一方面对三十几位工人的工资表进行核实,一方面向情绪一度十分激动的工人解释欠薪缘由,并督促施工方筹款。十几天后,在调解员的监督下,每一位工人都领到了欠薪。

走访排查 从源头减少纠纷

据统计,宝安作为建筑和基础建设大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达8万人以上,经济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较为常见。“我们调委会成立之初,就是想把风险想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董华文说,调解机制不仅在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而且逐渐深入到协会的120多个会员单位和未入会的建筑企业中,通过在各个街道设立特聘调解员的方式,提高对刚萌芽的纠纷的反应速度。

“我们建筑行业的人原来被叫做泥腿子,不仅是说要天天和水泥打交道,也是说那时候碰到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比较简单粗暴。”董华文说,如今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老板已经具有了很强的法律意识,对合同履约、行业禁止性规范、产业规范等都比较熟悉,愿意遵守规则,这给行业协会进行更细致的引导奠定了基础。

如今,宝安区建筑行业调委会成立近一年,在与宝安区其他调委会的交流中,董华文学到了不少调解技巧,“有时候当事人不愿意信任行业协会和调解员,通过宝安区人民调解乡音方言库找到当事人的老乡,用方言和当事人拉近距离,能起到柳暗花明的效果。”此外,对于如何深化工作他也有了新的思考,据介绍,行业调委会将组织对辖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上门走访,对项目运行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给出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热点问答

行业协会引导从源头为纠纷上锁

由行业调委会来处理行业内纠纷有哪些优势,行业协会还能为行业做些什么?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会长罗玉柏。

由行业调委会来处理行业内纠纷有哪些优势?

行业调委会在调解时可借助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开展工作,且调解员都是行业内专业人员,懂专业知识,能及时把控问题所在。具体到宝安区建筑行业调委会,我们的调解员从事建筑行业至少五年以上,大多数有十几二十年的从业经历,了解建筑行业纠纷的多发点、疑难点,能及时找到矛盾焦点,对症下药。除此之外,我们还设立了专家库,建筑行业的几十个工种都能在其中找到对应的专家。反过来,参与调解也加深了我们自己作为从业者,对行业矛盾的理解深度。

除了产生纠纷后进行调解,针对建筑行业的痛点,行业协会还采取了哪些措施?

举个例子,建筑行业内的工人大多是劳务工、短期工,而非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工,要保障工人的权益,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保险。我们会指导会员单位开工前给所有人买保险,派遣的劳务工要求劳务公司为工人买社保,短期工就给他们买商业保险。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买保险一定要给员工实名制,很多企业会忽略这一点,其中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实名制对员工来说也是好事,有一些欠薪案例,调解结束之后,我们会确保让工资实名发到每一个工人手上。

除了调解行业内纠纷,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行业协会还能如何起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专业的协会,还可以给出专业意见,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宝安一家建筑企业在一起诉讼中,一审败诉,企业发函到协会请求帮助。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能再调解,但行业协会可以以专家的身份给出专业意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协会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被二审法庭采纳,最终得以改判。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陈衍霖 文/图)

■相关链接

●宝安区建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一、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建筑企业员工与所在建筑企业之间,因建筑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死亡抚恤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发生的纠纷。

三、建筑企业员工之间发生的涉及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的民间纠纷。

四、建筑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侯锐丹)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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