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延迟付款 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的交易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疫情防控期间,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另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则符合合同约定即可解除;或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如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迟延支付租金的,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规则。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充分协商,重新确定租金支付期限,如承租人在协商确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后仍未支付租金的,达到上述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程度,出租人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回收租赁物。

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答: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具体情况而定。如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则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当一方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对租赁物暂时的不能使用,不应免除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但对于租金的支付期限以及承租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进行协商沟通,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相应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理。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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