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严格落实扬尘防控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上进一步发力,强化扬尘管控,不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
深圳新闻网宝安讯(记者 曾舒琪 通讯员 李梦霞)近2年,宝安区处于大开发大建设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宝安区目前在建工地353个,约占全市23%,造成我区扬尘污染负荷严重,施工扬尘对我区PM2.5贡献率高达36%,是我区空气质量不佳的主要污染源。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移动监测、联合市区督查、创新监管模式……面对我区扬尘污染严峻形势,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上进一步发力,千方百计强化扬尘管控,不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工作。
防治扬尘,宝安做了什么?
一是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宝安管理局牵头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对全区353个在建项目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今年以来共检查建筑工地827项次,出动人次3209人次,发现施工扬尘污染类隐患132处,已完成隐患处理闭合;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82份,《责令停工通知书》4份,发出黄色警示1份;督促所有在建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控7个100%,并利用视频监控、自动喷淋、喷雾抑尘等科技手段加强防控管理,安排专人密集巡查检查。2018年12月15日,中港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裸露的土地未采取覆膜措施以及施工过程未发现洒水抑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019年初被处以罚款5万元。
二是开展移动扬尘监测。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我区率先探索开展扬尘移动监测+工地巡检工作模式,6台巡检车实施动态监测全区污染严重工地、道路。依托宝安管理局自行开发的宝安大气管家APP,建立并完善扬尘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惩处扬尘防治措施不足的责任单位。记者了解到,2019年1-4月6台巡检车累计完成辖区巡检里程57000余公里,巡检考核工地2069余次,发现道路污染事件584余宗,及时整改率达92%。
三是开展市区联合督查。据悉,宝安针对当前重点、难点工地不断加大督查力度,市区环保、交通、住建、水务部门每月定期开展联合督查,1-4月共联合督查宝安区工地40个,发现扬尘污染防治落实不到位工地16个,现已全部完成整改。
宝安扬尘管控新攻势有哪些?
(一)严格落实扬尘防治7个100%,将工地扬尘纳入辖区网格巡查内容,督促新开工和复工工地达到七个100%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二)开展治水管网工程、正本清源工程、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专项扬尘整治,严厉处罚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解决我区扬尘监管难点。
(三)加强市建重大工程监管力度,督促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国际会展中心、地铁20号线、12号线、机场扩建工程T4航站区软基处理工程等108个市建重大工程巡查监管。
(四)每月组织一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对于性质恶劣污染严重的工地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完善信用警示制度,对污染工地黄色警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连续两次被通报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红色警示,依法限制其参与全区政府工程招投标并报送至市住建局并纳入诚信系统。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区各工地发起社会监督,如发现工地存在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可拨打环保投诉热线12369进行反映。
最新扬尘法律干货就在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落实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未履行监督义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2019年第一期扬尘污染严重工地整改情况曝光台
表一、工地扬尘整改力度不足,已立案拟处罚名单
表二、工地扬尘已落实整改,不予处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