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配致无法按约交货 卖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买卖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疫情紧缺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已订立的买卖合同交货义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企业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已订立的买卖合同交货义务,或从事服装纺织生产等关联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按政府指令临时转产防控用品,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的,买方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原材料紧缺、成本上涨,企业产品价格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已签订合同的,合同中对于价格调整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的,理论上可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与客户进行协商。
2.未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企业有权调整产品售价,但涉及防疫防护的物资,应从原材料价格、运输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涨价,且上涨幅度不能超出合理范围,涉嫌哄抬物价的,企业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问:餐饮企业因疫情影响主张解除或变更采购供应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餐饮经营者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停止经营,其主张解除或变更食品原材料供应合同的,应当本着诚实守信、互谅协商、公平处理原则进行协商。涉及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的供应合同,餐饮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即受领货物,对其显失公平,可以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若给供应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但供应者放任损失扩大部分,无权主张权利。涉及可以冷藏冷冻、常温储存产品的供应合同,餐饮经营者拒收货物的,供应者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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