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房产

漫画/余洁笑

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吕静)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曾某志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志等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已进入财产刑执行阶段。

曾某志自2013年开始先后成立了深圳志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祥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经营物业出租、小额放贷和承租房屋转租业务。2014年至2018年期间,曾某志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业等十余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并采用“套路贷”与“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调查,该犯罪集团内部成员分工明确,既有组织、领导“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老板和核心管理人员,也有为该犯罪集团进行银行走账、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流水的财务人员,还有负责催收高利贷债务的讨债人员、伪装为善意第三人代为持有诈骗所得房产的其他人员。

以曾某志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在被害人向其借款时以行规为由,要求被害人签订一系列空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随后安排团伙成员采取多种方式催债,恶意侵占被害人的财产。曾某志等人在对被害人进行催债过程中,还让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并进行房产公证,同时控制被害人银行卡,通过向被害人卡内转账再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走或提现,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

另外,曾某志等人利用空白的借款合同,捏造虚假的借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占他人房产。其中,被害人欧某某夫妇被曾某志犯罪集团用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其间曾某志还指使团伙成员两次非法侵入欧某某夫妇的住宅中,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逼迫欧某某夫妇还款,让欧某某夫妇将其名下的4套商品房及自建房过户至其团伙成员名下,并让欧某某交出其本人银行卡及密码用于操作购买房产的虚假交易流水,同时以虚假事实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被害人张某某父子三人被曾某志犯罪集团以同样方式诈骗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对以曾某志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增强防范意识

避开“套路贷”陷阱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活跃,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套路贷”等新类型犯罪。该类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曾某志以能够办理小额贷款业务为幌子,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得资金周转的心理,诱使被害人签订了一系列空白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又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流水,将款项转入被害人账户后又转出至其他犯罪集团成员的账户,制造出已经给付的证据,后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后,软硬兼施索债并提起虚假诉讼,一环扣一环的套路,让被害人一步步落入“套路贷”的陷阱,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广大群众要认清“套路贷”实质,面对“套路贷”的陷阱,一方面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对是否是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应看其营业执照予以分辨,或通过网络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切勿与对方签订空白合同;对自己的银行卡要妥善保管,还款时尽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并注明款项用途。另一方面,当发现自己被“套路贷”时,应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保留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不合理费用凭证,遭遇暴力催收债务时要立即报警,并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刑庭法官 王璇)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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