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 这些普法知识要知道

一张图带你认识公交车安全设施配置及使用方法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2、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作他用;3、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4、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5、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6、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宝安日报记者何柳通讯员刘树渊整理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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