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就业双选会、深圳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暨网络招聘月活动
秋季就业双选会
1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承办的深圳市全国高校毕业生秋季就业双选会于每年10月举办。2018年起设置粤港澳高校生服务专区
2每届双选会均有650余家深圳知名用人单位参会,30000余名高校毕业生进场应聘,其中用人单位涵盖电子信息、现代金融、科技创新等热门行业
3现场提供简历诊断、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咨询服务
深圳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暨网络招聘月活动
1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承办的深圳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暨网络招聘月活动于每年3月至11月期间举办,包括5场线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及线上网络招聘月;
2每场校园招聘会邀请100家优质企业参会,根据参会企业和院校专业特点,针对性设置行业专区,招聘岗位涵盖各专业领域;
3招聘会现场设置简历诊断和就业指导服务区,由就业指导专家为求职者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助力求职者明确就业方向,提升就业竞争力;
4招聘会设置硕博研究生专场面向深圳各高校、港澳各高校及国内其他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标准及期限
10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计划实施期间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每3个月申请一次,也可于结束后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
2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3《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领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4《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二)用人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材料3)、4);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再次提交材料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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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标准
一次性3000元/人
申请程序
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并签名,一式一份)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本人银行卡(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4根据申请条件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根据困难情形提供以下其中一项材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建档立卡扶贫户帮扶记录簿、零就业家庭证明(以上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残疾毕业生提供本人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核对后退出,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5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本地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仅在深圳办学地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承诺函(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由学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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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单位申请)
政策介绍
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的本市用人单位,接收港澳台籍青年连续实习满一个月或以上的,可自愿申请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月(实际补贴支付以工作出勤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
2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申请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正反面);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清晰扫描上传业务申报系统;
3拟申领补贴月份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如:临时雇佣协议、加工订单、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截图及实施服务时的工作场景相片等,每期申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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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就业见习补贴(公司申请)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2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于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后的20日内提出申请也可于见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每名见习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
1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2《青年见习补贴申请和审批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单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3《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单位盖章,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每期申请时提供);
4《见习人员考勤表》(见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分期申请补贴的提供近期3个月考勤表,一次性申请补贴的提供见习期内全部考勤表);
5《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或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复印件,每期申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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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港澳台人员就业服务-失业登记
适用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或以下两种情况符合其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人员(申请登记时社保为未缴或停缴状态);
2失业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人员(以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方式
线上或线下
线下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社保参保一致),到本市任一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2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
3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即可办理失业登记。
线上点此办理
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
3于毕业前取得以下其中一项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1.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2.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一次性(1000-10010)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收到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业务系统确认申请信息,或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主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申请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正反面);
2本人在校学籍证明;
3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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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初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三)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四)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该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毕业5年内,补贴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其他说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不包括法定代表人。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rt;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创业场租补贴(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受理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扫描上传);
(二)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三)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之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其他说明
(一)首次场租补贴申请时,补贴核定时段为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完整自然月。在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应在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修改并提交相关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二)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三)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1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3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4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0000元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受理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担任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二)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申请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受理条件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资源、科研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风险投资及所属行业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申请方式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格审核”,提交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以下人员: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受理条件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2项或4项,台湾居民提供3项或4项;其他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四)纳税证明;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注册3年内。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自主创业人员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自主创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三)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该项业务办结;初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通过原因。
其他说明
(一)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二)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身份核实前需要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等同于做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即失业登记未被注销)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且除创办的初创企业外未在其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系统判断自主创业申请人在初创企业内是否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的险种为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均未缴纳视为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也视为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审核广东省内脱贫人口时,可登录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前国扶网)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login核实相关身份信息。
(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可不在创业企业缴纳社保,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期间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rt;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补贴标准
(一)获奖配套资助: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资助后再获得更高奖励的,可申请差额部分资助。
(二)政策性配套资助: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资助类型
(一)获奖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2受理条件
申报单位申请获奖配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
(2)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3)申报单位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4)获奖项目团队中有港澳青年成员或港澳高校毕业的18-45周岁内地居民,且担任申报单位股东/合伙人;
(5)未申请或享受政策性配套资助。
3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出获奖配套资助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请表(填写后,系统生成);
(2)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材料:
①香港、澳门永久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
②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和身份证。
(3)申报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执业执照等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4)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属于申报单位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与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可证明入驻基地时长)。
(6)获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公示资料、奖金发放记录等。
(7)能证明申报单位以及申报单位内符合条件人员与获奖项目关系的材料:
①获奖项目参赛时未注册企业(参加团队组比赛),则符合条件人员须为获奖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
②获奖项目参赛时已注册企业(参加企业组比赛),则申报单位内符合条件人员需担任参赛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且参赛时仍在企业任职,需提供原企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股权变更材料等。
(8)银行出具的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9)获奖配套资助申请承诺书。
4申请时间
获奖配套资助申请时间为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项目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二)政策性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2受理条件
申请获政策性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
(2)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单位是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出资成立的。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在深圳注册多家企业的只有1家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3)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4)未申请或享受获奖配套资助。
3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执业执照等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2)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资助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扫描件等。
(3)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4)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须全资持股申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与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可证明入驻基地时长)。
(6)银行出具的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7)政策性配套资助申请承诺书。
以上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时间
政策性配套资助的申请时间为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办理流程
(一)注册和申请
拟申请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初创企业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配套资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公示
复核通过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资助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四)资助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资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其他说明
(一)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18—45周岁内地居民可参照港澳青年申领获奖配套资助。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三)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资助和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助和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其所领资助或补贴,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配套资助和补贴标准高于市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
(五)受疫情影响该资助政策一直未执行,为保障港澳人员的利益,申请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2月1日(《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即凡在2021年12月1日及之后满足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起资助申请。
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0号)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深人社规〔2023〕3号)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标准
每户3000元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受理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港澳居民提供2项或4项,台湾居民提供3项或4项;其他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申请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二)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五)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申请时间
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孵化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孵化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创业孵化基地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报单位。
(三)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报单位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四)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五)支付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rt;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粤港澳大湾区创业创新项目推介会
活动简介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融资对接等公共创业服务
主要内容
1创业项目推介
面向全省、港澳地区,重点是深圳市征集具有地区特点、创新能力的自主创业项目,以及适合初创的品牌加盟项目进行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涵盖科技创新、互联网、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电子信息等领域
2创业成果展示
集中展示粤港澳地区,尤其是广东省各地以及我市创新创业成果,展示港澳在深创新创业的优秀初创项目
3创业资金扶持
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现场提供贷款政策咨询与办理服务。邀请创业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风险投资机构,现场提供项目咨询和评估、项目融资、投资咨询服务
4创业孵化基地展示
邀请我市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各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进行现场展示和推介
5现场推介
6创业扶持政策现场咨询服务
邀请市场监管、税务、就业服务、创业指导专家等进行创业扶持政策的现场宣传和咨询,宣传最新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7创新创业论坛
点击了解
“逐梦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大赛简介
1“逐梦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联合主办,旨在鼓励大学生在深圳创新创业
2大赛最高奖金50万元,奖金共计360万元
参赛对象
(1)在校生组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休学期内学生
(2)毕业生组
1毕业5年内的市内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报名条件和要求
1在校生有创业意向或在深圳登记注册企业3年内均可,毕业生则必须在深圳登记注册企业3年内
2报名人须为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初创企业的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尚未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创业团队,获奖后须在深圳登记注册并满足上述条件方可获得大赛奖金
3参赛项目所提出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创新驱动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可操作性
4不得重复参赛。参赛项目的内容、报名人、注册企业任意一项与往期大赛获奖项目相同的视为重复参赛
5参赛团队或企业必须对其参赛项目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授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6参赛项目应在进行广泛市场调研和分析基础上,真实、完整的提交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阐释项目名称、产品/服务/技术、行业分析与市场预测、经营策略、资金需求与财务规划、当前状况、潜在风险管理,并展示组织结构及核心团队成员情况
奖项设置
1在校生组
一等奖,1名,30万元
二等奖,3名,15万元/名
三等奖,6名,8万元/名
优秀奖,4名,5万元/名
2毕业生组
一等奖,1名,50万元
二等奖,3名,25万元/名
三等奖,6名,12万元/名
优秀奖,4名,5万元/名
配套支持
(1)创业扶持补贴
所有参赛创业团队和企业均可根据条件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
大赛组委会为参赛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绿色通道。
(3)创业项目推介
入围复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可直接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创业创新项目推介会,获得免费推介的机会
(4)创业融资支持和银行专项授信
(5)创业导师指导
所有参赛(进入初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均可获得我市创业导师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咨询服务
点击了解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期限
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补贴对象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为企业申请贷款当月之前12个月内首次在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且贷款申请时仍在职正常缴交,且已连续缴交满6个月以上。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申请企业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后,在“创业扶持/小微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提出贷款申请的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二)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小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深圳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花名册(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
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划型认定证明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全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号)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享受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补贴对象
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2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非重点扶持对象)。
受理条件
1除重点扶持对象之外,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2借款人需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免于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个人注册立户。申请人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并在“创业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贷款申请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二)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种证件选择1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尽职调查后出具);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重点扶持对象可不提供);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全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号)
补助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助标准及期限
10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计划实施期间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每3个月申请一次,也可于结束后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
2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3《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领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4《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二)用人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材料3)、4);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再次提交材料2)、3)、4);
点此申请
政策依据
一、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
1全日制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二)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三)劳动合同保管
1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2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二、劳动合同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三、注意事项
(一)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等部分信息为空白,要求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易,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有空白信息,远离空白合同陷阱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试用期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包括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包括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包括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期限来判断试用期时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判断试用期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