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变“键对键” 远程化解纠纷
调解档案室
居住在新安辖区的刘某(化名)于2013年4月10日入职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产品质量工程师,工作范围是负责在深圳市及周边城市供应商的产品品质管理及检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2015年5月1日,劳动关系中公司变更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刘某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及工资待遇均不变,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1月18日,用人单位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情况有变化,电话通知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于1月25日到新安司法所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刘某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能与在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调解方式
根据以上的案情,调解员告诉刘某,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如果是以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必须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选择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可以向实际工作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必须双方都自愿申请。刘某觉得要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要付出的代价特别大,便选择了实际工作地在深圳市及自己住所地的新安街道调委会调解。
调解员审核了刘某提交的三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明细后,立即电话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核实劳动争议的事实,公司也迫切希望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平台解决纠纷,但提出由于路途太远无法派人到现场调解。面对离春节不到10天,相隔1534.99公里的跨省劳动纠纷,为了让当事人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调解员选择用拍照、扫描等方式取证,电话、QQ等进行沟通调解,并通过快递送达人民调解文书的调解方案,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和配合。
调解经过
五天的紧锣密鼓,在收集了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以电话及QQ沟通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于2019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认可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887元,确认刘某2019年1月份的工资为人民币20887元、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为6962元。但对刘某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能与在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各持己见。
公司认为,其只能认可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而刘某却认为,其一直在做原来的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是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的原因,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同时,刘某认为,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个月工资。
调解员先用QQ给公司发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电话向公司解说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公司理解了以上的司法解释,尊重事实,认可原公司与新公司的变更不是刘某的原因,同意合并计算刘某的工作年限,并同意刘某的意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个月。
相隔1534.99公里的跨省劳动纠纷,利用电话、QQ远程调解的方式,快捷、和谐、如愿地圆满解决。
调解员话调解
从本案的证据及劳动争议的事实可见,工作年限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可见,本案刘某主张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于法有据。
新安司法所受理本案的依据是: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可以向就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梁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