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消委会发布共享充电宝消费警示

2025-02-19 来源: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2025年2月19日讯(记者 卓子涵 通讯员 甘智康)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共享充电宝因其便捷性,成为人们外出时的“充电救星”。然而,随着共享充电宝使用频率的增加,相关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此,宝安区消委会特此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充电宝时多加留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消费者林小姐诉称,其在机场租借了共享充电宝,使用1小时后便按时归还。然而,离开机场后她发现手机上的租借小程序并未停止计时,费用持续累加。林小姐第一时间在小程序内提交了停止计费的申请,可平台却未及时处理。48 小时后,她的账户被自动扣款 99 元。林小姐再次申请申诉,要求平台退还这笔不合理的扣款,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案例2:

消费者王先生诉称其在便利店租借了某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使用结束后准备归还。然而,他发现充电宝机柜的槽位已经满了,无法归还。联系客服后被告知他可到其他归还点归还,或耐心等待充电宝仓的空位。王先生等待了数十分钟仍未等到其他人员来借充电宝,无奈,他不得不前往距离五公里的另一充电宝站点归还。导致他额外产生了交通费用及更多的租借费用。王先生对此不满,认为平台没有合理解决归还难的问题,导致他额外支出了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及时间。

案例3:

消费者罗先生诉称,其在一家餐饮店就餐时,扫码租赁充电宝接入手机,但用餐结束后发现手机电量依旧没变,充电宝没有充进去电。在归还充电宝后却被按照使用时长扣费5元,罗先生对此不满。

目前,上述案例宝安区消委会已经介入调查调解,同时也向广大消费者发布警示,如果消费者遭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通过近期的消费案例可以看出,共享充电宝消费也存在诸多陷阱。宝安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租借共享充电宝时务必保持警惕,注意以下几点:

一、消费者在租借共享充电宝时,要留意品牌的信誉与服务质量,切勿贪图便宜,选择口碑不佳的品牌。

二、务必明确知晓计费方式、归还时间限制、归还点分布等关键细节。认真查看租借页面的条款说明,保证其中没有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谨防商家突然变更计费规则、不合理扣费,或是归还点设置不合理导致归还困难等情况。如有疑问,要及时向共享充电宝客服咨询,要求得到清晰明确的答复。

三、租借和归还充电宝都要遵循自身真实意愿,按照正常流程操作。若遇到充电宝归还后仍被计费,或是租借时出现自动扣费异常等不合理情况,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合理扣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四、在使用共享充电宝过程中,如发现充电宝无法正常充电、归还点与实际不符、小程序操作异常等不符合其宣传或规则约定的情况,应及时联系客服反映。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拨打 12315、12345 等投诉举报热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