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市,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含本市“农转居”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常住地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我市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各类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即可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