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7月19日讯(记者 曾甜)近年来,宝安区水务局持续加大水务设施安全运行、水环境质量、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等涉水领域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为增强社会公众“爱水、护水”意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现将近期作出的几个典型水务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一、深圳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三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三名作业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17时27分进行高处作业(进水塔脚手架搭设)时未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编号JGJ184-2009)规定正确佩戴安全绳。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虽然该单位已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且作业前也明确告知三人要正确佩戴和使用,但该单位未及时发现三人的违法行为并排除安全隐患,经集体讨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三名作业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千元人民币。
二、曾某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案
2024年4月2日,巡查人员发现石龙仔河大量黄泥水入河。经溯源,石岩街道外环路(裕丰汽车检测站旁)—兴石路市政雨水管网存在黄泥水排放痕迹,部分管网淤积严重。经查看案发区域监控发现,货车车主曾某于4月1日晚先后2次将货车装载的泥浆排入石龙社区石岩外环路雨水箅子。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鉴于曾某故意将泥浆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并导致大量泥浆流入石龙仔河,经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对曾某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三、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2024年4月1日,我局依法对该单位负责施工的某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该施工区使用旋挖机施工时打破供水管道,水往外冒出形成黄泥水通过市政雨水系统排入塘头地下河。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虽然该单位限期内已完成整改,但其违法行为导致黄泥水流入河道,经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5万元人民币。
四、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案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负责施工的某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先在河道西侧开挖导流沟槽,而后填埋河道”的要求落实施工。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鉴于该单位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经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