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治气”普法站④丨企业涉VOCs工序未按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罚!

2023-06-29 来源: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2023年6月29日讯(记者 贺靛婧)为帮助宝安区涉VOCs企业深入学习环保法律知识,呼吁广大企业经营者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本期以案释法,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将重点对企业“未按要求将废气集中密闭收集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一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合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内设有注射成型、烧结、脱脂工序,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打开状态;车间内的注射成型机、烧结炉和脱脂机正在运行,均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废气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直接排入车间,脱脂机废气收集管道处于断开状态。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生产车间密闭情况。

企业脱脂机废气收集管道断裂。

经核查,该单位属于环境敏感区及限批区以外的区域,主要生产不锈钢制品,生产工艺为配料、注射成型、脱脂、烧结、整形等。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该单位注射成型、脱脂和烧结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置于负压式密闭空间内,设置集气罩和抽风机通过排气管道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

2023年3月21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内需将注射成型、脱脂、烧结工序安装负压集气设备,同时将废气集中密闭收集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在安装使用处理设施前停止排放有机废气。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已在《深圳商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宝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3.14及总则第十四条之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3.14:“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总则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级市以上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度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