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和宝安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宝安区推动企业合规建设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宝安区企业依法经营水平,营造更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宝安区企业劳动用工实际情况,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组织编写了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用工合规,是指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是指宝安区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是指宝安区企业以有效防控劳动用工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范围内的企业及其他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本指引中的劳动用工合规建设分为劳动用工事前合规建设和劳动用工事中合规建设两部分。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事前合规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与其劳动用工情况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合规方针,应当明确规定合规要求和问责标准,且包含履行合规义务以及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承诺,并且能为制定合规目标提供框架。
第七条 企业应当针对其劳动用工性质与实际用工情况建立合规管理目标,合规管理目标应当与合规方针保持一致,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建劳动用工合规建设专业团队,结合企业实际规模设立首席合规官,企业设总法律顾问的由总法律顾问兼任,或可由分管法务、内控等相关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最高管理层对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协调合规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人事部门执行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要求的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劳动用工合规管理部门,完善组织队伍建设,做好人员选聘培养,监督各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要求。
(四)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合规评审工作,定期组织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的评审,确保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识别评估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征,劳动用工性质、规模、用工所在地等特点,梳理履行不同用工阶段的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义务和合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清单,对企业自身合规风险进行识别,确定风险优先级,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对预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以合规风险为导向,结合行业劳动用工规范,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全员普遍遵守的劳动用工合规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时将外部有关劳动用工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完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后,要将培训与沟通、责任与激励、举报与查处、优化与提升机制进行制度化协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规审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检查、评估与考核机制、合规持续改进与纠正机制、合规举报、调查与问责机制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合规保障机制,包括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劳动用工合规知识培训体系、培养劳动用工合规企业文化。
第三章 企业劳动用工事中合规建设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企业劳动用工事中合规:
(一)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劳动用工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须经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的劳动用工行为未经许可、备案,拒不改正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挠、拒不接受劳动监察检查或者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六)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其中一个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存在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适用事中合规从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可以向企业发放劳动用工合规提示函,提醒企业及时自查,发现有不合规行为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事中合规建设流程:
(一)劳动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劳动行政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轻微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劳动行政部门告知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激励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发现涉案企业不存在不适用企业劳动用工事中合规情形的,告知企业有选择适用劳动用工合规激励机制的权利。
(三)企业申请适用合规激励机制。涉案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建设承诺书,申请适用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激励机制。
(四)劳动行政部门同意适用。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涉案企业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是否同意企业适用劳动用工合规激励机制。同意适用的,指引企业向区合规委提出申请,由区合规委协调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涉案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查。
(五)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涉案企业在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的指导下,参照劳动用工事前合规建设流程制定劳动用工合规计划,开展劳动用工合规建设工作。
(六)劳动用工合规审查。涉案企业完成合规建设工作后,向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提出劳动用工合规考察评估申请。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七)审议合规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评估方案、评估材料、评估结论及第三方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考察验收结果。
根据需要可召开合规效果评估听证会,主管部门经充分听取涉案企业及辩护人、第三方组织、听证员等意见,作出是否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的决定。
(八)适用合规激励机制。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用工合规考察验收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