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治气”普法站(一)丨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面临巨额罚款并被拘留!

2023-04-21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产生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企业需按有关法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做好废气密闭收集和处理等工作。

企业若不按规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为帮助企业深入学习环保法律知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将以辖区系列大气污染相关违法案例进行释法,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等企业常见涉气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解读,呼吁广大企业经营者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共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一、本期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有群众发视频向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投诉,指证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口正在偷排淡黄色的不明废气。

(企业废气排口偷排淡黄色废气)

收悉群众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单位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车间正常生产,楼顶设有四套废气处理设施(1套处理丝/移印废气、3套处理喷涂废气),其中处理2楼自动喷涂线废气的部分废气设施未开启。该单位承认上述废气排口为该单位排放二楼喷漆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排口。

(左:企业环保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右:企业自动喷涂车间)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称喷淋塔马达已损坏一周,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进而影响废气处理效果。该单位对上述情况一直知晓,但在喷淋塔马达损坏期间仍一直保持正常生产状态并排放生产废气。经查,该单位的生产地址处于特别控制区,且排放的废气为B类大气污染物。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生产车间废气密闭收集情况)

经核查,该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排污许可证》,批复载明该单位排放废气执行DB4427-2001的二级标准,所排废气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均由该单位购买、管理和使用,废气设施的日常管理主要是由其生产经理负责。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底漆排风口运行情况)

综上,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修好喷淋塔,做好日常运维工作,保证废气设施正常运行。

鉴于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宝安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19及总则第七条第(1)项的裁量标准,最终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2.《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版)》总则第七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