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巫春辉)3月19日下午,松岗街道司法所联合花果山社区律师在公园开展“为婚姻家庭加‘典’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社区律师以案释法,在“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要返还”案例中,解释道,彩礼赠与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若双方最终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的目的无法达成,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有失公平,亦会导致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作出相应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给付彩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现实生活中,为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关系,维系家庭和谐,夫妻一方常约定将其所有的个人房产赠与对方。但此类赠与在履行前的撤销行为仍受合同法调整,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在“婚前安置房,婚后赠与可撤销”案例中,律师分析道,赠与行为是行为人依法行使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即便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资产赠与他方也是其权利,而非道德义务,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如何处分?律师也对此进行了释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并不会直接转化成共同财产,而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登记为二人共有,可以认定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此类赠与依附于婚姻这一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感情稳固、家庭和谐,而非纯粹的转移财产权属。故赠与发生后,虽财产变为共有,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尤其是当婚姻关系消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因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方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当然地对半分割。对于婚后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形,社区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通常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