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宝安普法站(二):违法企业主动开展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或可免罚

2022-12-13 来源:深圳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2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深圳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借此契机,以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呼吁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守护者。

本期主要介绍深圳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主动开展生态环境合规建设及专项整改,并通过合规考察验收获免罚一案。

一、本期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运营的深圳市沙井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执法人员会同采样人员在该单位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处取四个点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臭气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

2021年5月31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会同采样人员于该单位厂界外上风向、下风向4个点位进行无组织废气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臭气浓度均已达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受到10-100万元的罚款处罚。

2021年7月27日,该单位签署了《环保合规承诺书》,申请开展环保合规建设专项整改并积极落实。2021年11月16日,经第三方专家监督评估工作组评估,该单位现有的合规管理体系基本能识别、预防、控制公司合规风险的发生。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整改,复查监测结果达标,同时该单位自愿开展并完成了合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宝安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专家监督评估工作组考察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企业开展生态环境合规建设的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