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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04-13 来源:深圳新闻网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13日讯(记者 曾舒琪 通讯员 许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保守法意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为解决辖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宝安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结合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工业区34栋易宏塑胶五金厂涉嫌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时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贮存案件,开展涉污企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典型违法案例宣传。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8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经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以及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贮存时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固体废物堆放、流失。4月8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送达了《监察意见书》要求该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1年5月10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整改情况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经营,发现该单位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仍露天堆放在楼顶,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溢出至地面并流入雨水管道。经查,该单位涉案的固体废物约为30KG。废物处置费用参考同区域同行业企业处置合同,不足十万元。

2021年5月14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8日,宝安管理局对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搬迁,生产车间污染工艺已全部拆除。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以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第十四章§14.7“2吨以下,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责令某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某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科普【危废管理和污染防治要求】 

一、危废种类必须齐全。危废企业经营过程中请准确识别你司所产生的每一种危险废物种类,并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应全覆盖经营产生的每一种危废,安全合法处置。不得偷报瞒报、不得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

二、贮存场所必须规范。危废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设有固定且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做好三防措施,不同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分类存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三、处废情况必须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必须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含上年度申报登记和本年度管理计划(产废量10吨以上的危废企业必须在3月31日前完成,其他危废企业必须5月31日前完成)、在线开具转移联单等。

四、标识标签必须清晰。危废贮存场所、包装容器,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到管理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应急措施必须到位等。

五、台账记录必须完整。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台账,定期汇总。危废企业每月15号前须登录省固废平台申报上月危废产生台账,否则系统将自动限制联单功能。

典型意义

本案的工业固体废物是典型的危险废物种类,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处理,未经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属于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将受到司法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