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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攻坚丨如何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建工地 快收藏

2021-08-31 来源:深圳新闻网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8月31日讯(记者 曾舒琪 通讯员 杜美薇)近年来,宝安区处于大开发、大建设时期,随着全区开发建设的迅速发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有关问题也愈发突出。截至目前,宝安区共有在建工地422家,其中7月份新开工工地36家。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在开展工地扬尘巡检工作中发现,新开工工地普遍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那么,在建工地尤其是新开工工地应如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呢?

一、完善审批报建手续

施工工地开工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获得施工许可证。

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确保降尘设施落地,并将相关扬尘防治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设置环保主任

设置施工工地环保主任,明确专人负责,细分各项污染防治职责,保障人员、资金、设备的投入,确保有组织、有制度、有资金等保障,完成好工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配齐各项硬件设施

(一)在施工工地边界设置连续的、封闭的硬质围挡,实现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

(深圳三围股份合作公司征地返还用地(西乡15-01地块)围挡规范,符合要求)

(石龙仔片区内涝系统治理工程围挡破损,不符合要求)

(二)土石方施工阶段,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并安排专人值守冲洗,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深圳第十六高级中学设施规范,有配备人工冲洗,符合要求)

(蓝桥郦苑内部道路积尘较厚,车辆经过产生明显扬尘,出入口仅人工冲洗,无自动冲洗装置,不符合要求)

(三)配备移动雾炮机、安装双向自动喷淋,确保易起尘作业面落实湿法作业。

(深圳市第十六高级中学新建工程,施工面雾炮机已开启,符合要求)

(乌石岩庙片区综合整治湿法作业不足,未施工面裸土未覆盖、场内积尘较厚,施工机械未张贴环保标识码工程,不符合要求)

(四)加强未施工面裸土覆盖或复绿,易起尘建筑物料覆盖或密闭存放。

(深圳港宝安综合港一期工程,未施工面裸土已覆盖,符合要求)

(中国电建航空港深圳机场项目,未施工面裸土及易起尘物料覆盖不足,内部行车道及出入口积尘严重,不符合要求)

(五)内部行车道硬底化并冲洗干净

(凤凰人次住房问题及消防站建设工程内部道路已硬底化,并保持干净,符合要求)

(融创未报建地块,内部道路未硬底化,车辆经过产生扬尘,不符合要求)

(六)出入口安装TSP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加强日常维护,确保TSP正常运行。

(会展湾里岸广场TSP正常运行,符合要求)

(宝安区纯中医治疗医院周边停车场边坡治理工程及配套停车场工程TSP未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

(七)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妈湾跨海通道二标一工区有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符合要求)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1号线二期工程基础北停车场,无扬尘信息公示牌,不符合要求)

五、落实施工机械检测贴码准入机制

施工工地施工作业时,须使用已张贴环保标识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进场的施工机械需符合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备案申报、检测合格、张贴环保标识码后方可入场施工作业。严禁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深圳市第十三高级中学总承包EPC项目,一台施工机械一张贴环保标识码,符合要求)

(深圳地铁12号线总承包土建七工区和平站一台施工机械未张贴环保标识码,不符合要求)

六、加强日常管理

各施工工地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常态化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自查自改工地扬尘污染问题,配合上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七、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能面临的风险

施工单位需严格落实上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后进行施工,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关信用及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媒体曝光

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常态化移动扬尘巡检,根据工地污染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每月评选“十差工地”,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该工地的施工单位。

(二)信用惩戒

每季度连续两次上榜“十差工地”、连续两次被纳入督查通报、或连续两次被市相关部门通报的工地施工单位,将被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榜”,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评优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行政处罚

1.《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3.《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5.《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6.《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平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进行登记管理。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平台登记,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