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岗街道某机械电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案解读

2020年7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松岗街道某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以加工、生产经营纤维织带、纤维纱线为主。公司厂区内部有高温高压染色机、大型洗衣机、污水处理池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及场所,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有限空间场所时,发现该公司进行过有限空间作业,却无法提供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经询问和查阅资料,确认该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公司负责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也不清楚。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车间二楼5台高温高压染色机与一楼10台大型洗衣机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根据以上事实,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30日内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伍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人民币伍仟元。具体处罚情况如下:1.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罚款。2.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万伍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一)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要注意安全生产环境,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虽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的特点,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因而需要从业人员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多留心注意,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树立严肃的安全意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者、作业者及其安全职责。作业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经单位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至少1年。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至少包括有限空间名称、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相关人员、主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负责人意见及签字项、审批责任人意见及签字项等内容。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检查作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以往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及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方式一般是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主要是检查作业单位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是否涵盖审批责任人、审批要求、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审批文件存档等内容;检查作业单位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相应的作业方案和作业审批表,作业审批表是否包括有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等。现场检查主要是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的知晓和执行情况,重点询问审批要求、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以及工作职责等内容。

宝安日报记者 陈影 通讯员 张宏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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