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井某公司安全生产危化类违法行为案解读

一、检查情况

2020年5月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沙井街道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以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线路板的销售(不含国家限制项目)以及五金制品的生产和铝合金电镀为主,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双氧水、硝酸、硫酸、过硫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公司厂区内部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硝酸、硫酸、过硫酸钠等)、次磷调节池、脱氮池、应急废水调节池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未如实记录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次磷调节池、脱氮池、应急废水调节池等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氨水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过硫酸钠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双氧水与硫酸、盐酸、硝酸混存;6.酸仓内危化品存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墙距不符合要求);7.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8.腐蚀性仓库(氨水)防腐地面破损;9.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没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发现及现场询问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归责

经查明,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多项责任未落实: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次磷调节池、脱氮池、应急废水调节池、氨水仓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钠)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4.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双氧水与硫酸、盐酸、硝酸混存,硫酸、盐酸、硝酸靠墙放置);5.未委托相关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安全评价;6.未按照相关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氨水仓库防腐地面破损);7.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8.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期15日内改正,并对以上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①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贰万元罚款;②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贰万伍千元罚款;③该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伍万伍仟元罚款;④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分别对该公司处捌万元罚款和捌万元罚款;⑤该公司未委托相关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玖万元罚款;⑥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伍万元罚款;⑦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叁万元罚款;⑧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虽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的特点,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因而需要从业人员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多留心注意,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树立严肃的安全意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以便最大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能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可实施制定定岗定责制度,派专人对安全警示标志动态管理,当标识模糊不清时及时更换,当有人接近安全警示标志时对其进行提醒说明,确保其有防范意识;再者可通过每周的安全例会进行宣传提示,做成会议记录提醒传达,再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考核,纳入年终奖和“优秀员工”考核范围,让安全警示标志意识深入人心,最大化的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监督管理部门应督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督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是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安全员是否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三级教育”和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以及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考试并考试合格后上岗。督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主要是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确定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监管档案予以公布、是否针对危险源制定监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备案等,以便切实从制度层面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

宝安日报记者 陈影 通讯员 张宏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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