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动员工岗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受疫情影响,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调节?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岗位调岗或降低合同薪酬?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处理劳资关系。在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问: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对于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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