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发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宝安法院牢记人民法院使命职责,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在全市法院率先出台21条实施意见,合理调整工作安排,创新升级工作模式,大力提升审执质效,高效化解各类涉疫矛盾纠纷,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宝安法院发布一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三调联动”高效解纷,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苏州某自动化公司与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苏州某自动化公司与德某公司于2020年2月签订了总计75台的一次性口罩生产设备销售合同,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迟迟未交付口罩生产设备。松岗法庭、司法所等“三调联动”成员单位通过两次联合调解,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德某公司未能履约,苏州某自动化公司于3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短信、现场释法等方式,向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明法律规定,督促履行义务。德某公司最终主动表示要依约履行,并在3月20日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调解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形成综合式、立体化、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并且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力,确保纠纷化解成果得到落实。这一涉疫重大纠纷的成功化解,是宝安区“三调联动”试点的成功实例,也是宝安法院依托街道多元解纷分中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的成功实例。

诉中调解四案,有效保护劳资双方权益

——张某等人诉深圳某高科技公司劳动争议四案

原告张某、徐某、黄某、王某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劳动者提出辞职,并于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等共计60多万元。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四原告拖欠的工资及相应律师费,但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予支持。四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宝安法院。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庭后,法官多次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郑某表示愿意支付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但因疫情原因,企业濒临破产。法官与四原告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四原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7万元。

【典型意义】疫情导致企业举步维艰,面临经济下行、复工复产等巨大压力,法官在办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时候要全面权衡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四个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企业复工复产持续发展赢得了时间,为疫情期间各类纠纷的化解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宅调解”加电子送达,全程“零接触”解决企业纠纷

——深圳市某达公司诉立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某达公司是宝安区内一家从事电气设备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立某公司是佛山市一家相同行业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合作多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机柜货物等,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余万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至宝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在家进行“宅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快速为当事人办理了诉讼立案程序,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在线调解和案件审查工作,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利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调解员为减少人员聚集,积极开展“宅调解”,通过各类远程办案平台组织进行调解、送达调解书等,在诉前便捷、高效、安全地化解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帮助企业尽快摆脱纠纷,回收资金,抓住时机恢复生产。本案也是在全市法院首次适用电子方式送达调解书。

租赁双方有争议,互谅和解能共赢

——王某与深圳市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王某为运营销售课外辅导机构教辅软件项目,租用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办公场地及配套设备,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共计6个月。受疫情影响,该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王某无力承担相关场地租赁费用,故王某于2020年2月29日诉至宝安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涉及的部分租金及押金。为保障各方安全,调解员在家中开展“宅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同意免除王某2020年3月、4月租金。王某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受疫情影响,无论是房屋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其生产经营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简单的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损失。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让出租方和承租方互相体谅各自难处,平等协商维系经营基础,共渡难关实现减损双赢,为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

培训合同难履行,和解解约少诉累

——包某诉深圳某驾驶培训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包某与被告深圳某驾驶培训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合同总金额5180元。由于原告2020年5月2日已订好要到欧洲长期工作,被告员工答应4月底能拿到驾驶证。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完成科目一项目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而后多次联系驾校为其安排科目二的培训,但被告却告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短期无法安排驾驶培训,原告遂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提出要克扣合同内载明的“采集指纹费”100元及“注册费”480元方可解除合同。双方就具体退还金额存在争议,故诉至宝安法院。通过“宅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将退还驾校培训费用支付给原告,并解除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后原告向宝安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等服务机构受影响较为明显,很多教育培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本案中,该驾驶培训公司短期内无法安排驾驶培训,而原告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双方均充分体谅对方的难处,最终握手言和,解除合同退回培训费用,为双方各自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创造了条件。

信息化手段助力执行,千万执行款正当其时

——深圳某机械公司与安徽某电子公司、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某机械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29日,深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徽某电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245万元及利息,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某机械公司连带清偿,宝安法院依法受理。经过排查,只有安徽某投资公司有机器设备、房产可供执行。2020年1月13日,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安徽某投资公司向宝安法院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2月底支付剩余执行款本息。2020年2月底,安徽某投资公司以未与申请执行公司就利息金额达成书面协议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执行款。执行法官借助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时向申请执行公司和安徽某投资公司送达利息通知书,双方均表示对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没有异议。2020年3月6日,安徽某投资公司向宝安法院支付执行款本息和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705050.04元,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疫情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较大,异地查控和财产处置等措施都难以实施。本案执行法官积极克服疫情阻碍,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列失信等信用惩戒手段,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进行协调,推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引入电子送达方式完成各类文书的送达,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全额履行义务。

快速执行再提速,申领执行款“少跑腿”

——某金属公司与深圳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案

申请执行人某金属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塑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某金属公司将某塑胶公司起诉至宝安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塑胶公司需支付某金属公司货款208004元,被执行公司一直拒不支付。申请人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控团队收到案件后,当天即在总对总、鹰眼等平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并将案件移交快执团队跟进,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尚有20余万元,当即实施网上扣划将执行款足额扣划到位。执行法官在划款前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在立案平台录入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后,直接将执行款打入申请人账户。

【典型意义】宝安法院通过推进机制优化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快速执行机制和无纸化执行的双重优势,让执行更加高效,同时优化案款发放流程,将申请领款手续前移至立案阶段,大大便捷了当事人,达到了执行快和放款快的双重目标,有力缓解企业资金困境。

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吕静 龙美君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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