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 施工单位应注意这些事项

对施工单位而言,疫情发生后有哪些注意事项,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复工后又要如何处理防控费用?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及时通知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减损义务。承包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比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购买或租赁新的施工机具导致损失增加,则推定承包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3.举证责任。承包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执行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并据此主张免责和要 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的,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施工单位如何做好因疫情导致承包人损失的证据的收集?

答:1.证明停窝工损失的证据,如签证单、机械租赁合同、施工日志等;2.工人工资发放的证据,如工资单、工资签收表等;3.证明承包人为克服疫情继续施工的防疫措施及其所支出的费用。

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复工后的防控费用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项目(含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即业主方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责任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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