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疫情未按期交付房屋 应采取必要减损措施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企业篇(十五)】

因无法及时施工、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等原因,房屋交易也受到了疫情的冲击。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房屋销售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审查哪些材料?

答:疫情期间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管控措施,但买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也应当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建议因为疫情影响难以出行而仓促签订合同。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问:因疫情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如何处理?

答:确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发商委托的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买卖标的房屋的施工工程,以致于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时,应当及时通知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相应顺延房屋的交付日期。同时,开发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减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待影响消失后应及时履行交付义务。

问:买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如何处理?

答:对于金钱债务,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给付义务。如购房者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短缺,从而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购房者因疫情或管控措施导致其无渠道支付购房款,只得迟延履行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迟延履行与上述疫情措施有关。

宝安日报记者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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