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不可抗力 免责的前提是履行积极的通知义务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企业篇(九)】

疫情防控期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买卖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是否只要符合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情形,买卖合同当事人就可以免责?

答:不是,免责的前提是履行积极的通知义务。

不可抗力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是只要符合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合同当事人还要履行积极的通知义务,及时有效地将不可抗力的事由、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通知对方,否则,未及时通知的当事人要对对方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如合同一方已经及时通知,另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自行负责。

问:疫情期间,产品质量异议期是否可以顺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因疫情影响,买方无法查验标的物的,买方可以要求质量异议期顺延至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及时检验。买方以受疫情影响主张顺延外观瑕疵的质量异议期的诉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问:疫情对买卖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构成不可抗力的,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疫情对买卖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构成不可抗力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无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宝安日报记者罗慧怡

[责任编辑: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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