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生变惹争议

基本案情

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开始复工复产,但有部分员工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岗。该公司在发放员工2020年2月份工资时,只按员工实际上班的天数计发工资,而未发放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9日的工资、2020年2月10日至18日停工停产期间工资,以及部分员工未及时复工期间的工资。

2020年3月23日,该公司员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网上平台,举报该公司未足额发放员工2020年2月工资。

处理情况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转办案件后,立即立案调查。执法过程中,劳动监察人员耐心向企业宣讲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并希望员工在特殊时期与公司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经协调后,员工与公司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员工同意公司按2200元/月标准发放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案件启示

2020年2月1日、2日,属于春节假期延长假,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不需要支付工资。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延迟复工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则应当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停工停产的规定执行: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

企业在2020年2月19日复工后,职工如因疫情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所属企业须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职工此期间工资。对于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未及时复工人员,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年休假,并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

宝安日报记者 刘正金 通讯员 陈宇


[责任编辑:谢莹]

图片新闻更多+

街道新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