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物业出租人拒绝减免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疫情防控法律解答·租赁篇(四)】

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希望出租人减免租金,实际操作中不仅要考虑企业承租房屋的用途、生产经营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等,还要考虑出租人的性质。宝安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法律顾问就企业租金减免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因疫情影响,各地政府先后出台措施,鼓励非政府物业出租人适当减免房租。那么,出租人是否有必须减租、免租的义务?如出租人不同意对承租人减免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地方政府及各行业关于减免租金的倡导性文件对非政府物业出租人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答:一、非政府物业出租人没有必须减租、免租的义务。是否减免租金,需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因为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符合一般情理,但并不属于出租人的合同义务。

二、出租人不同意对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疫情期间,地方政府及各行业对非政府物业出租人发布租金减免的倡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即为有效,疫情期间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是否予以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在无法达成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各方应当按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仍应按照双方业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


[责任编辑:曾舒琪]

图片新闻更多+

街道新闻更多+